
3月25日,寧夏自治區住建廳發布《關于印發<寧夏房屋建筑與市政工程建設單位首要責任管理規定>的通知》,自2022年4月21日起施行。明確:
項目負責人任職要求
項目負責人作為受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工程建設活動第一責任人(項目法人代表),應具備工程類或經濟類大學本(專)科及以上學歷。
工程規模3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造價3000萬元以上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負責人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取得人社部門頒發的工程類執業資格證書;
(二)取得工程類高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取得工程類中級技術職稱滿5年;
(三)從事工程技術領域管理工作滿5年。
強化責任追究
建設單位存在工程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予以查處,并依法追究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項目負責人因調動工作等原因離開原單位,或者已退休的,仍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對于政府投資項目,除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外,還要依據相關規定追究政府部門有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并將同時抄送項目建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 目前,多地發文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提出更高的任職條件。 成都: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質量負責人均應具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或工程建設類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上海:規模以上工程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工程建設類執業資格或者工程建設類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寧夏、湖南、重慶:項目負責人作為受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工程建設活動第一責任人(項目法人代表),應具備工程類或經濟類大學本(專)科及以上學歷。規模以上工程還應具備高級以上職稱等3個條件之一。 浙江:宜委派具備工程建設類執業資格或者工程建設類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具有5年以上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項目負責人。 其他省市文件要求為中級職稱或者沒有作出相關要求。